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3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对鉴证准则增加“鉴证对象”的思考

作  者
林清林 宋 刚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摘  要

      【摘要】在鉴证实务中,一直存在着在法律上无法对鉴证对象进行明确界定的问题,而套用审计准则来界定在范围上又显得过于狭窄,这一直是影响注册会计师开展鉴证业务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从分析鉴证与审计的区别开始,探讨了鉴证准则增加“鉴证对象”的动因以及影响。
      【关键词】鉴证准则   鉴证对象   动因   影响

      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简称“鉴证准则”)的第五章增加了“鉴证对象”的相关内容。鉴证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鉴证对象主要分为财务业绩或状况、非财务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某种系统和过程、行为五大类,而与这五类鉴证对象相对应的信息形式分别为财务报表、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关于系统和过程有效性的认定、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