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1 期
总第 441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熊美勇 李善民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商学院
【摘 要】
【摘要】 本文提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可通过国有投资主体非对应交互持股来缓解资本市场资金的压力,实现国有股权结构优化调整,并从博弈论的视角论证了国有股股东通过合作是可以加强公司治理的。
【关键词】 股权结构 国有股股东 公司治理 博弈
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因素,这是因为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发达市场经济中公司运作的历史表明,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有效性之间关系的曲线是倒U形的,股权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都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吴敬琏,2001)。因而对于任何一般的大企业而言,重要股东实现效用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既不是高度集中的,也不是过度分散的,而是适度集中的。
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股权结构普遍不合理。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要改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价值,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大规模地推动股权结构的优化调整。笔者认为,进行国有股减持首先要认清我国股权分置和国有股减持两者的改革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