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80 期
总第 480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张家平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 广州 510006
【摘 要】
【摘要】 本文以广东省银行业为例,根据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特别是欧盟成员国的实践经验,研究了采用参考利率法估算和分摊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并得出了有关结论。
【关键词】 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参考利率 SNA
本文重点研究我国金融业的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核算方法,以及如何与国际通行的核算方法接轨。之所以特别关注金融业总产出的核算,是因为金融业并非总是按照市场的方式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金融业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提供服务(如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另一部分收入来自于并不直接收取服务费的存贷款业务,这部分收入需要间接计算,且占较大比重。间接计算的这部分收入即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由于受到理论依据和数据的可获得性的限制,目前并没有一种公认的通行核算方法,但经过近40年的实践,各国根据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及自身特点设计出具有各国特色的核算方法。本文选择金融业总产出核算中最具有争议性的一部分,即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核算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及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选择广东省(不包括深圳)银行业的数据进行试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