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2 期
总第 372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李映照 潘 昕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的第86号财务会计公告(SFAS86)对自行开发软件的成本核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业自行开发并用于销售的软件成本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通过对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的分类及归集问题、费用化与资本化的界定问题、资本化部分的摊销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就有关会计处理提一些建议。
【关键词】 软件业 软件成本 会计处理
以计算机技术为主导的第三次产业革命正拉动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在我国,伴随着国民经济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步伐,作为信息产业核心的计算机软件业从上个世纪末开始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截至2000年,我国从事软件开发、生产、销售、维护和服务的软件企业已达到了10 000家以上,而专门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达到3 000家以上。相对于计算机软件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准则的制定则比较滞后,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计算机软件业内的会计处理不一致。在同一行业,不同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以致计算机软件业的会计报表缺乏可靠性及可比性。
一、SFAS86关于计算机软件成本会计处理的规定
SFAS86是FASB1985年颁布的,对计算机软件在开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将计算机软件的成本核算分为自行开发软件的成本核算和外购软件的成本核算。本文仅就前一种情况并且用于对外销售的软件的成本处理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