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2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对分类表决制度下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思考

作  者
李 勇

作者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 2004年底,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开始实施。该制度的实施,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具体分析,对在该制度下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融资提出一些策略。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分类表决制度 转债 流通股

    2005年1月21日,在上市公司神火股份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由于流通股股东中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反对,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债”)的方案未能获得通过。这是自分类表决制度实施以来,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债方案首次被流通股股东否决。
  我国上市公司采取转债融资可以追溯到1992年,这年11月,我国第一只上市公司发行的转债“宝安转债”面世。之后由于“宝安转债”转股的失败,使得我国转债市场遭受冷遇,这个市场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97年3月,证监会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之后,转债市场才重现生机。2001年4月,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以及三个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原则上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转债,并且规定了公司申请发行、发行规模等相关事项。该文件的颁布是我国转债市场发展的里程碑,自此,我国企业转债工作走上了正轨,我国转债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仅2003年一年,就有16家公司发行了转债,融资185.5亿元,超过了过去10余年公司转债累计的融资额。另外,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和逐渐进入该市场,也对转债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一个新兴市场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从神火股份转债方案遭否决这件事可以看出,分类表决制度将对我国转债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