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5 期
总第 547 期
总第 547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肖琳
【作者单位】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对我国沪深两市信息技术行业111家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中所披露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在研发费用披露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研发费用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信息技术行业 研发费用 信息披露
在信息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中,先进的技术和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研发费用是企业的主要支出项目。因此,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应该得到全面、详细的披露,但是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的披露还不尽如人意。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CAS6),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在满足规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同时对于所有研发费用,CAS6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其中包括“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由此,企业应在报表附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明细列示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在“无形资产”科目下的“开发支出”中明细列示资本化的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