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5 期
总第 537 期
总第 537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颜 敏
【作者单位】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 430050
【摘 要】
【摘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融资租赁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是否为流转税的计税收入或是否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融资租赁的会计收入确认与相关所得税处理有何差异?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融资租赁 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
一、融资租赁与流转税计税依据
融资租赁取得的租赁收入中,包括被租赁物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出租的“租金”内涵有着本质的不同。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承租方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就相当于承租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货物,出租方也就相当于以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
1. 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对经人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这里的本期是指合同约定的收款期)。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