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5 期
总第 537 期
总第 537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沐红英
【作者单位】
上海电视大学浦东新区分校 上海 201200
【摘 要】
【摘要】本文针对自营进口业务会计核算不能公允地反映自身真实财务状况等问题,建议对企业信用证项下进口商品采购的会计核算作适当调整。
【关键词】自营进口业务 信用证 商业汇票
自营进口业务涉及市场调研、物色客户、交易磋商、签订合同、办理货物进关、货物检验、购买外汇等一系列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交易前准备、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对于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来讲,进出口贸易一般都是先找好卖家和买家,然后签订买卖合同。另外,随着金融和信用市场的不断发展,进口商为了节约资金成本,一般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向国外出口商支付货款,因而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必然涉及信用证、外汇、汇兑损益以及关税、增值税与收入、成本等的核算。
(一)
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对进口商品开具信用证的会计核算的规定是:当企业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用于支付国外供货商货款时,按企业提供的保证金数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企业收到国外供货商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时,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科目。由于开出信用证时企业仅对信用证保证金作出会计处理,导致会计核算不能公允地反映自身真实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