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6 期
总第 486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新会计准则下排污权会计核算初探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 本文以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排污权处理建议,探讨了排污权的初始确认与计量、排污权的摊销和计入成本费用的方式,以及在排污权有偿转让中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排污权 会计处理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尝试。而有关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并未详细说明,所以对排污权有偿转让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排污权的确认与初始计量
1. 排污权的确认。在企业对排污权进行会计处理时,首先遇到的就是排污权的确认问题,即取得的排污权应该作为何种会计要素入账。笔者认为:①排污权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取得的排污权是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源,它使企业获得了排放一定量污染物的合法权利,该权利以许可证的形式发放,企业既可以通过出售该许可证获利,也可以使用该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与此同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②排污权是一项无形资产。排污权的总量是有限的,以某种形式初始分配给企业后,新加入的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排污权,类似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排污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国际财务报告委员会和IASB在2003年5月提出的排污权相关会计建议中要求企业将排污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所以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在企业取得排污权后,如果其符合无形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即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在一级科目“无形资产”下设置二级科目“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