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9年 第 24 期
总第 520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企业已确认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列报:现状与改进

作  者
彭 珏(博士生导师) 贺德华

作者单位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重庆 400715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 401120

摘  要

  【摘要】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已确认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应同时列报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这使得企业业绩信息不具有清晰性,也不符合财务报告改革的国际趋势。本文对企业已确认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列报的理论渊源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其现行列报方式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对基于企业已确认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列报的企业业绩报告进行了改进。
  【关键词】 已确认未实现利得和损失   企业业绩报告   实现原则

  一、相关概念
  1. 实现。“实现”或“实现原则”,是传统会计的收入确认规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使用的术语是“收入确认原则”,而不是“收入实现原则”。长期以来,在会计文献中,收入确认原则和收入实现原则这两个术语经常被混用。在以交易为基础的财务会计中,收入基于“已实现”和“可实现”的特征入账,这是“实现原则”的具体应用。通常“实现”是指把非现金资产转化为现金或现金要求权,“实现”的核心问题是收入何时才实现。由于收入的产生是建立在交易行为发生的基础之上,因而收入实现的时点一般要与交易行为发生的时点结合起来考虑,即交易已经发生且收入实现后才能确认收入。美国会计学会提出,应根据三个标准来运用“实现”概念:一是收入必须是可计量的;二是这种计量要由外部交易验证;三是与收入相关的关键事项已经发生。其中,第三条标准尤为重要,它表示收入应当在盈利生成过程结束之时确认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