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4 期
总第 592 期
总第 592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薄异伟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可采用全部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相结合、全部委托加工三种,销售方式可采用半成品销售、最终产品销售两种。本文以《财会月刊》2011年第6期张卫红同志的文章为出发点,分析认为企业应对加工方式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增加企业利润。
【关键词】应税消费品 加工方式 销售方式 纳税筹划
2011年第6期的《财会月刊》杂志,发表了张卫红同志一篇题为《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的选择与筹划》的论文,其观点为:应税消费品采用全部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相结合、全部委托加工三种加工方式下,产生的所得税税前利润不同,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可判断什么样的加工方式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即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笔者认为,对前面提到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仅考虑加工方式,不太全面,还应考虑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方式,如半成品销售,还是最终产品销售,这些问题对企业来讲经常会遇到。因此,本文就结合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及销售方式的选择,谈一下企业的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