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5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谈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的缺陷

作  者
王金凤 王如燕

作者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

摘  要

  【摘要】 目前我国立法部门正在进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重点是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何规范做空机制、如何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如何增强《公司法》的创造性、竞争性与可操作性等方面。在《证券法》、《公司法》修订出台之前,笔者就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证券市场   会计信息披露   法律监管

   目前,我国在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立法滞后,造成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还很不成熟,仍处于改革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例如,《证券法》偏重于指导性而不是操作性,虽然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与之配套,但那是在1993年颁布的,对其后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规定还分散在各个通知及法律文件中,应急立法现象严重,且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规定经常变动,既不易掌握,又不易执行。
  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缺乏统一性
  1.证券规范中某些规定相互之间不协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此处盈利预测属于强制性披露内容。而在内容与格式方面,相关准则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是:“如果发行人或其财务顾问或其承销商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将有助于投资人对发行人及其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预测情况做出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数据”,此处盈利预测属于自愿披露内容,前后两者规定不一致,确实不利于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