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8 期
总第 408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廖妍华 王进波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商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从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出发,分析比较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不同影响,并提出了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即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掌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性、把握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契合点。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 强制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标准
1.有用性。披露的信息在决策上有用,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增加使用者对市场的了解,降低投资决策盲目性与风险。国际会计准则指出:有用性是指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方面的信息,这种信息对于很大一批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是有用的。为上述目的而编制的财务报告可以满足大部分信息使用者的共同需要。
2.相关性。信息披露不能一厢情愿地主观决定,而应当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这与信息使用者的目的和要求息息相关。当信息能够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其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