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8 期
总第 408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阮梓坪 韩玉启(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广东五邑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摘 要】
【摘要】本文分析了股权分置、受制流通和全流通条件下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并从会计制度、决策制度和加强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关联方交易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 利益守恒 利益输送
一、关联方交易与利益守恒原则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或关联者)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由此可知,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商品或其他资产的购销业务、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等都属于关联方交易的范畴。
在公开市场中的任何交易都存在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交易合同的费用,执行和维护交易合同的费用等。如果交易发生在一个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企业各层组织的行政权威性和效率性无疑可以使这些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这正是企业存在纵向一体化的理由。而关联方交易大多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比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企业集团是企业纵向一体化的产物,具有一般企业的普遍性质。因此,企业存在纵向一体化的理由赋予了关联方交易一定的经济学意义,即关联方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降低交易费用及提高企业集团的资本营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