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8 期
总第 408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陈庆保
【作者单位】
宁波大学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境内可转换公司债券特别向下修正条款的含义,指出了该条款存在的缺陷,认为应当取消特别向下修正条款,代之以固定的转换系数或其他合理方案。
【关键词】可转换公司债券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转换系数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实际上是一个债券和一个转股期权的混合体,因此它具有两个基本属性,即债券性和期权性。可转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种,可以说是公司债券的特殊形式,它的债券性体现在定期支付票息、到期支付本金上,债券性提供了“下可保底”的保证。可转债的期权性体现在具有明显的期权特性上,即投资者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国内一般为发行上市半年后至约定转股结束前)内可行使转换权利,将可转债转换成确定数量的股票,期权性提供了“上不封顶”的机会。从金融品种分类上来说,可转债是期权这一衍生工具和债券的混合物,属于经过二次衍生的金融产品。为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的利益,可转债通常设定了回售、赎回、特别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强制转股等主要条款。以下笔者对其中的特别向下修正条款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供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