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1 期
总第 543 期
总第 543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潘英朝
【作者单位】
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摘要】本文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运用成本法核算时,受到被投资企业客观的净利润和宣告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影响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几点改进意见,以供实务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一、成本法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1. 成本法的含义。成本法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即在一般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原始金额计量,一直保持不变。
2. 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这里所指的控制分两种情形: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或者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通过章程或协议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人事任免有控制权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