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1 期
总第 543 期
总第 543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赵曰武
【作者单位】
东营职业学院
【摘 要】
【摘要】会计准则提出了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交易概念,并对相关收入、资产的初始计量规定了专门的会计政策。本文就笔者在处理融资性商品交易中经常遇到的几个会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融资性商品交易 信用期间 递延增值税 融资费用 融资收益
如何判断一项商品交易具有融资性质?在分期收款情况下何时确认收入?金额是多少?相关的增值税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企业应当从重要性上加以判断,即判断信用期间内应收(应付)金额的公允价值(折现值)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收或应付金额的差额是否重要,判断时应当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国际惯例,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下,应当在满足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时一次确认,并将相应的增值税确认为递延增值税。在确认递延增值税时,应当考虑其尚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或融资费用。
一、商品交易融资性质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