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1 期
总第 543 期
总第 543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陆雪晴
【作者单位】
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企业房产按用途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房产税前扣除的规定与会计相关规定存在差别,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本文就企业房产会计核算中涉及的纳税调整内容进行了归纳与分析。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纳税调整
一、会计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及其处理原则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企业(非房地产企业,下同)按其对房地产的持有目的和用途不同,应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其中:企业持有的房产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企业持有的房产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种目的兼而有之的,应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
对会计上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企业房地产,我国税法尚没有专门提出“投资性房地产”概念,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于出租的房产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这是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区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