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1 期
总第 543 期
总第 543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付艳
【作者单位】
辽东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建议,以期为会计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销售退回 退货率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处理进行了专门讲解,其做法是: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期末时对估计销售退回的部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其差额确认为一项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一、举例
例1:A公司2008年11月1日销售1 000件甲产品给B公司,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0 000元,增值税额为85 000元。双方在销售协议中约定,B公司应当于2008年12月1日前支付货款,如果对甲产品不满意,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有权退回甲产品。A公司已发出甲产品,款项尚未收到。假定A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产品退货率约为20%;甲产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