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浅析附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核算

作  者
曾艳芳

作者单位
辽宁丹东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的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下面仅对前一种情况加以探讨。
  例: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 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25 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回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