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彭宏超
【作者单位】
河南洛阳
【摘 要】
一、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应税消费税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处的流转环节不同,其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选择了正确、合理的加工方式,就会相应地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降低自己的税负。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主要有自营和委托加工(即外包)两种方式。纳税人以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并由受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两者的计税基数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要低于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且受托方计税价格低于应税消费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是不缴纳消费税的。这样一来,纳税人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往往会节约一定数额的消费税,并且在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着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委托加工费可能会更低,从而使得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会降低,纳税人获取的收益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