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作  者
严善明

作者单位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为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提高国内企业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水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2月颁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本文拟就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有关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制度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部分,以及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出租、转让应补交的所得税,均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