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苏 强
【作者单位】
兰州
【摘 要】
一、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差异
1.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将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债务。依据财税处理相关规定,以上几种清偿债务方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新会计准则中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的金额是相同的,但有时也会出现不一致。比如,债权人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这时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就不相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清偿债务。对于不涉及或有应付和应收金额的,新会计准则和《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对于涉及或有应付和应收金额的,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或有应付金额在符合有关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时的债务重组所得为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与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的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由于或有应付金额不一定必然发生,其金额也是事先预计的,因此,企业在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时不得减除预计负债,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