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郭永昊 方 了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建材离退休干部局
【摘 要】
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通常会支付一些税金、手续费(一般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中发生的交易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这类费用一般都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而对于这类费用之外的审计费、律师费、财务咨询费等相关费用,则因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政策及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的不同而使其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但《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进行明确说明。本文拟对此进行以下具体分析。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 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各类投资公司。2004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4号)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投资公司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根据《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各投资公司在《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设“待转投资费用”科目专门核算上述费用。具体核算办法如下:各投资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当发生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审计费等前期费用时,借:待转投资费用;贷:银行存款等。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待转投资费用。如果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入账,借:管理费用;贷:待转投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