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乾惠敏 刘 杰 唐 洋
【作者单位】
重庆工学院
【摘 要】
(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新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资不抵债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鉴于会计实务中对子公司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时的诸多困惑以及财政部的相关处理规定也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并没有明确指出子公司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将对此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1. 如果子公司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即母公司的该项投资尚存在恢复投资成本的可能,根据新准则应将该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在具体会计处理中,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应确认为投资损失,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或者在其他长期负债项目中增设“应计被投资单位负债”科目列示;在合并报表时,将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应计被投资单位负债)均进行抵销处理。下面以少数股东是否有义务承担、有能力弥补少数股东权益份额为标准,举例说明子公司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时的具体处理方法。
例:2005年1月3日甲公司以1 200万元购买乙公司60%的股份,当日乙公司的净资产为2 000万元,其中股本1 200万元,资本公积800万元。2005年,乙公司亏损4 000万元,年末的股东权益如下:股本1 200万元;资本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4 000万元;合计-2 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