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胡容辉
【作者单位】
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
【摘 要】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时出让方应按销售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同时还需按应缴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的0.5‰缴纳印花税,按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拟对不动产销售中的纳税筹划提供一些思路。
例:甲公司欲将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售价为1 200万元,房屋原价为1 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格为1 500万元,该房屋成新率为70%。甲公司转让该房产时发生评估费用3.4万元。
应纳各种税额计算如下:①应纳营业税=1 200×5%=60(万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③应纳印花税=1 200×0.5‰=0.6(万元);④房产评估价格=1 500×70%=1 05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 050+60+6+0.6+3.4=1 120(万元),增值额=1 200-1 120=80(万元),增值率=80÷1 120×100%=7.14%,应纳土地增值税=80×30%=24(万元);⑤应纳企业所得税=(1 200-800-60-6-0.6-24-3.4)×33%=100.98(万元)。该笔业务应纳税额合计=60+6+0.6+24+100.98=191.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