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426 期
【作 者】
曾华锋 项卫东
【作者单位】
南京林业大学 南京 210037
【摘 要】
【摘要】本文在阐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及分析生态效益补偿困境的基础上,构建了生态效益的会计核算框架,并通过对江苏墟沟林场的生态效益核算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核算模式的可行性。
【关键词】生态效益 补偿 会计核算
一、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生态效益是一种资源,伴随经济增长,其稀缺性日益显现,这种稀缺性应当体现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现存生态资源基本上都有人类劳动的烙印,并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为一种社会共享的公共物品而存在,因此也可称其为生态公共产品。
森林作为最典型的生态公共产品,具有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生态作用,对于江河源头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国家承担了主要投资责任,集体、单位和个人也进行了资金投入和个人的劳动投入。国家目前对这些生态公共物品的价格定位却没有包含该区域个体投入在物品生产中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所应当得到的价格认可,其价格实现方式只有国家森林生态效益。2004年12月,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正式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它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补偿制度。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从地。在40亿亩林业用地中,划定了15.62亿亩重点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这种补偿制度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相对于个体投入在物品生产中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这种价格认同远远不够,从而导致了经济贫困地区更多地承担了生态公共产品的生产任务,但其投入的劳动却由于生态价格没有实现而无法得到经济补偿,导致贫困地区越来越贫穷;二是按公益林的面积进行补偿而不考虑生态效益发挥的质量,这种“平均”分配的资金实现方式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平”。如果说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国家财力有限、社会投入不足造成的,我们目前还无法解决的话,那么第二种情形是我们只需改变现有分配方式就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