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3 期
总第 483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蒋利强 陈红静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 610074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与会计鉴定人制度的关系,以及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在反商业贿赂中运用的优势与弊端,阐述了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对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诉讼支持?摇商业贿赂?摇专家证人
在商业贿赂案件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提供的服务将有助于诉讼各方当事人较为准确地了解案件焦点及案情发展进度,并能够协助当事人制定有利的诉讼策略,争取实现诉讼目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对于我国反商业贿赂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将对此作以下探讨。
一、会计鉴定人制度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关系
1. 会计鉴定人制度。“鉴定人”是大陆法系的概念,一般指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并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名望的人士,通常是在某个被批准和认可的权威或专门鉴定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主张职权主义,鉴定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因此,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其提供的专家意见称为“鉴定结论”,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会计鉴定人为法庭提供财务会计方面的鉴定结论,协助法官认定会计事实,由此构成大陆法系国家独特的会计鉴定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