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3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基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作  者
蒋 轶

作者单位
台州学院 浙江临海 317000

摘  要

   【摘要】 本文对商贸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 增值税   税负   纳税人身份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尽管对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有以上这样的销售额标准,但由于同时还有其他的考量标准,所以这样的标准还是非常有弹性的,即企业存在一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空间。在非销售额的考量标准里,最重要的一条是“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从增值税设计的角度看,之所以制定较高的销售额标准,是因为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可以准确地进行增值税的核算;小型企业则往往由于管理上的不足而只能简化计税方法。但是应税销售额并非是衡量企业核算准确性的唯一标准。因此,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仅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是不全面的,还必须辅以定性标准,即由税务机关来审定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健全的,年销售额虽较低也可能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年销售额虽较高,也可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待。由于有了这样较为灵活的划分原则,使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两者之间互相转化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