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5 期
总第 501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之我见

作  者
姜 葵

作者单位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长沙 410013

摘  要

      【摘要】现行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实现了资产计价模式的重大突破。本文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中有争议的一些问题加以明确,并指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能引发利润操纵的弊端。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对投资性房地产引入了公允价值计价,方便了国际投资者横向对比我国国内、国外企业的价值。企业资产增值信息的披露更加透明,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正确的定价,从而有利于企业进行再融资,更好地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来获得发展。
  一、成本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用途时的会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从转换之日起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现在很多教材都是在转换日进行会计处理,但会计处理却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以转换前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另一种是以转换前房地产的账面余额作为转换后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举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