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5 期
总第 501 期
总第 501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姚 广
【作者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河南焦作 454000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但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变更的会计核算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一、计量模式变更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20×7年1月1日,甲企业将一栋写字楼对外出租,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写字楼的原价为9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45万元,剩余使用年限为99.5年,无残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9年7月1日,假设甲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甲企业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写字楼进行后续计量。20×9年7月1日,该写字楼公允价值为9 500万元。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