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8 期
总第 586 期
总第 58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代士林(博士)
【作者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广州 510225
【摘 要】
【摘要】中央对民族地区的均衡转移目前已形成由税收返还、财力转移、一般转移以及专项转移所构成的转移支付体系。这种由历史变迁而初步形成的民族地区财政转移制度的总体结构具有复杂性,所采取的渐进方式有利于减少改革阻力,但由此形成的制度也延续了旧体制的弊端,并产生了一系列的制度缺陷,对此,本文提出加大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现行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民族地区 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
为了均衡地区间财力的差距,中央政府在财力上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这种对收入的再分配行为就是转移支付。如果没有财政均衡,就难以形成全国性统一、完整的市场,经济地理空间将会分离破碎,影响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因此,在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前提下,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既有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又有助于平衡地区间的发展水平的差异,是完善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分税制改革是否取得效果的关键因素。
一、现行的民族地区财政体制发展的基本进程
1. 分税制保留了原有的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国家全面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推行实施,民族地区绝大部分财政优惠政策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相继失去作用而名存实亡。这一时期由于民族地区产业竞争能力弱、企业经济效益普遍差、农牧业生产水平低、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因而不得不面对严重的财政赤字,甚至出现连基本的温饱问题财政都难以保障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