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8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浅析上市公司欺诈性的利润操纵

作  者
杨春然

作者单位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摘要】 根据国内外公布的判例,公司的财务欺诈主要有欺诈性的利润操纵和资产负债表欺诈两种形式。前者主要有虚假交易、不确定的销售、记错交易日期和错报费用四种方式。不确定的销售又包括不成熟产品的销售、附条件的销售、有退货权的销售、诱导型销售等。
  【关键词】 利润操纵   虚假交易   财务欺诈

      所谓利润操纵,是指公司管理层利用自己对公司的财务控制地位,根据一定的目的,对公司过去和未来的盈利进行技术上的处理及其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利润操纵在本质上并不违法,会计准则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公司决定何时公告其收益和成本。但是,当公司基于欺诈的目的,利用管理的技术,在一定时期夸大收入或者隐瞒成本,以此获得与公司经营业绩无关的收入,且达到法律所不能容忍的程度时,则构成会计报表欺诈。这种收益管理欺诈主要有虚假交易、不确定的销售、记错交易日期和错报费用四种方式。
  一、虚假交易
  根据会计准则,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当尽可能地反映其真实的经营活动。例如,公司已将货物售出或已经提供了服务,已收货款或服务费以及应收货款或服务费,便会以资产的形式在会计报表上反映出来。但不管怎样,这些资产均应有一定的经济背景,如缺少这一背景,或者公司并不是以报告中声明的数量售出,即构成虚假交易。在实务中,虚假交易的种类很多,但其主要形式有虚假合同、循环交易(又称虚拟交易)、将产品出售给虚假实体以及附退货条件的销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