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孙燕芳
【作者单位】
山东东营
【摘 要】
一、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以下简称《解答四》)中规定,附连带清偿责任的应收票据贴现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较为特殊的地方是,贴现息应视为提前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短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