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胡其昌
【作者单位】
杭州
【摘 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企业的筹资手段之一。在转换日,理性债券持有人将视具体情况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①转换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值时,要求发行公司赎回债券并支付利息补偿金;②转换价格低于股票市场价值时,将债券转换为股份;③不进行转换,持有债券至到期日收回本息。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约定赎回期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