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认识

作  者
孙长峰

作者单位
郑州

摘  要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从承租人角度定义的一个概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准则》)中指出: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构成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