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冯先洲
【作者单位】
成都
【摘 要】
一、关于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
对价支付不应该作为当期损益,应视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本项目。对价支付与前期投资项目虽有联系,但是该对价并非“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从本质上说,这是一项由于新的投资所带来的未来资产性收益。因而,在不增加科目的情况下,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单设“流通权”明细科目是较为可取的。
以送权证方式支付对价,笔者认为可采用以下方式在行权前进行处理:?淤授予日,借:长期股权投资——流通权;贷:预计负债——支付流通股款。笔者认为,在授予时未行使的权证已构成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一项潜在义务,可以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于行权日若放弃行权,则可作相反会计分录冲回;若行权则作会计分录:借:预计负债——支付流通股款;贷: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