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戴高传
【作者单位】
江苏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所收的商业汇票,而《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会计制度没有将企业所收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纳入“应收票据”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不严密的,容易造成会计核算的空白点。
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代表的权利是《票据法》特别保护的。票据是物权化的债权,企业持有的上述票据皆为一种独立形态的资产即票据资产。由于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完全流通性,持票人即为票据权利人,持有票据即代表持有一项财产,交付票据即代表转移一项财产,人们可以直接通过交付票据来清偿债务。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作为独立形态的资产进行核算,只是将其作为一种银行结算手段,纳入货币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