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马民伟 干胜道
【作者单位】
成都
【摘 要】
母、子公司之间出售存货,根据《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对于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部分不确认收入,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母公司在期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对内部交易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进行抵销,但是《规定》中并没有对内部交易产生资本公积的处理进行说明。笔者认为,母、子公司之间出售存货,对于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部分确认了资本公积的,在期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还应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部分予以抵销。
1.当期内部购进商品并形成存货的抵销处理。按照集团内部销售企业确认的销售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按照销售该商品时增加的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项目,按照其销售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成本”项目,按照当期期末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贷记“存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