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20 期
总第 420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姜玉梅(教授) 李晓冉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摘 要】
【摘要】本文在探讨英美法系票据对价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对价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本土特色,分析了西方票据对价制度本土化的现实障碍和解决途径,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对价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票据对价制度 票据法 本土化
票据对价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对价制度。作为大陆法系票据法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并未确立票据对价制度。我国民法也没有确立对价制度,但却在《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在没有合同对价为依托的情况下,将对价概念引入基本法律之中。这一创举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本文特作以下探究。
一、票据对价制度简介
1.英美票据法中的对价制度。对价理论最早出现于英美合同法中,对价关系被认为是契约生效时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一项合同是否能够得到强制执行有赖于“对价原则”的支持,即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否则没有对价支持的合同是不可能被强制执行的。英美票据法将票据行为视为契约行为,因此票据行为必须具备对价,且票据对价与合同对价具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