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90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政府审计独立性法律制度探析

作  者
陶伦康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摘要】 本文在透视我国审计立法对政府审计独立性制度安排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制度运行效果的剖析,揭示了我国现行政府审计独立性制度安排的缺陷,并在准确定位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法律制度作了一些理性思考。
  【关键词】 政府审计   独立性   制度

      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线,是进行审计监督的基本前提。由于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文化的差别,各国在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制度设计上都力图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相适应,从制度上保证审计主体及其行为的独立性。因此,在构建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制度上,要反映我国基本国情,要具有若干本域化特征。
  一、透视现行审计立法对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安排
  1.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我国审计立法对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制度安排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如我国《审计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②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如我国《审计法》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