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4 期
总第 546 期
总第 546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刘艳琨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商学院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从而确定是否调整初始投资成本。本文认为该准则的这一规定不是很明确,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为此提出了如何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的建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初始投资成本 调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是否为合并方式下形成的,分为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长期股权投资又可分为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可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