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4 期
总第 546 期
总第 546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高丽华
【作者单位】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从不同角度对限售股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从税收角度做了新的规定,本文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售股的分类、转让所得征税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限售股 限售股转让 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是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是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一种特殊现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限售股转让所得的税收问题进一步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指出,为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限售股解禁后的转让所得征税,是对长期以来模糊不清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进行规范,它完善了国家的税收政策,间接上对证券市场作出了贡献,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