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4 期
总第 546 期
总第 546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冷 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摘 要】
【摘要】现行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中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其中涉及的消费税记入什么会计科目更是容易让人混淆。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一分析,并提出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要求,以收入确认条件来确定视同销售行为中消费税的归属科目的建议,以供实务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 视同销售 增值税
一、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
许多人认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只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因此仅需将消费税转入应付职工薪酬即可。但笔者认为,在核算前应区分该应税消费品的具体用途,即该职工福利是集体福利还是个人福利。如果是集体福利,由于该应税消费品仍处于企业的管理控制下,没有同时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两个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因此相关的消费税应与产品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同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而如果是将应税消费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员工,由于同时满足了销售商品收入的五个确认条件,因此可以将其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则与此收入相关的消费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下面通过两个例题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