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2 期
总第 554 期
总第 55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高洪义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上海 200083
【摘 要】
何谓亏损?其通常有两种分类:一是指会计上的亏损,即利润总额为负;二是指税收上的亏损,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税收上的亏损与会计上的亏损之间的差额为纳税调整额。利润总额为负,按税法的标准来看,只表示企业有可能是亏损的,因为其是按会计准则或是会计制度的要求计算出来的,其口径与税法的要求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需要经过纳税调整才能结转以后年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抵扣,因此下文中所指的亏损均是针对税收亏损而言的,但另有说明的除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在税前扣除,但结转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可结转抵扣的亏损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但因其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样,均能够减少未来转回或转销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将其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根据暂时性差异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将亏损企业的暂时性差异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因发生亏损而产生的(视同)暂时性差异,另一种是除亏损之外原因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本文拟借助于一个实例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