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2 期
总第 55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亏损的会计核算

作  者
罗素清

作者单位
浙江师范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 浙江金华 321004

摘  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在现行会计准则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关系的需要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核心思想是股权代表的是股东应享有或承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增加或减少,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变动而变动。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阐述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以及亏损后又扭亏为盈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亏损会计处理的原则
  1. 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亏损义务的情况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但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形成的长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