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2 期
总第 55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实务思考与建议

作  者
方天亮

作者单位
广东金融学院 广州 510520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针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和报表编制作了具体规定。许多上市公司应用会计准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碰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会计准则未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实务处理中存在随意性,有的则是虽然在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时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违背了会计准则的制定本意。基于此,笔者将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来,并辅以实例分析,然后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对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更有效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有所帮助。
  一、资不抵债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应当区分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果公司章程或协议中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弥补亏损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如果公司章程或协议中没有规定少数股东应该承担相应义务,该超额亏损应当全部由母公司承担。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有两点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