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2 期
总第 554 期
总第 55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李 晔
【作者单位】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 050081
【摘 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税法虽然允许企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但应在随后的12个月之内及时取得真实、合法的结算发票,按实际金额调整。
实际投入使用但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折旧,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依据是不符合申报扣除的“真实性”要求,即纳税人申报扣除要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不能证实其“真实性”,当然其计提的折旧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税法关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的规定,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即不必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