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2 期
总第 508 期
总第 508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潘亚岚 方虹
【作者单位】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摘 要】
【摘要】作为一种契约型组织,企业在与其他各方进行交易时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交易成本,这些成本使实施某种特定的税务筹划策略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在节约交易成本原则的指引下,除了考虑相关的成本费用外,还应从交易主体角度考虑,权衡相关各方的利益,与交易各方签订契约,以共同经营来达到各方“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
【关键词】纳税筹划 税负转嫁 契约
税收体系的多重目标性不仅使纳税人处于不同的税收地位,同时也改变了投资的税前回报。由于税率具有累进性,比边际投资者(边际投资者是指购买两种风险相同但税率不同的资产的投资者)处于更高或者更低的税率级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与边际投资者订立契约而受益。比边际投资者面临税率高的投资者倾向于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比边际投资者税率低的投资者倾向于没有税收优惠的资产。但是,他们之间可订立合作契约,即相互交换投资对象,使总收益达到最大化,按契约进行财富分配的结果是除了政府以外的其他参与当事人受益。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契约实现了纳税筹划的帕累托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