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3 期
总第 529 期
总第 529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纪丽芳
【作者单位】
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银川 750002
【摘 要】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表明没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并且其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在租赁开始日由出租方单独以“未担保余值”科目核算融资租赁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以后期间,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或恢复,出租人都要相应进行会计处理。但笔者认为,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只与出租人有关、承租人并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会计处理具有明显缺陷。以下笔者就准则中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进行解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